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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北水镇风光好 商标抢注不可为
发布日期:2022-10-09 阅读次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北京市密云区的古北水镇,因位于古北口附近又有江南水乡乌镇风格而得名,不少人选择闲暇时前去游玩。近年来,随着古北水镇知名度的提升,涉及“古北水镇”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并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


  抢注“古北水镇”终被无效


  古北水镇背靠司马台长城,坐拥鸳鸯湖水库,是北京郊区罕见的江南特色小镇。古北水镇总面积9平方千米,于2010年新建打造,集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创意文化等旅游业态为一体。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在古北水镇公司的运营下,古北水镇景区2014年至2016年期间每年接待游客百万人次。


  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经变更登记去除了此项服务。


  小壕公司成立的当月,便申请注册第14073131号、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并于2015年4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33类白酒及第25类服装等。


  围绕上述两件商标,两家公司近年来发生了多次纠纷。


  2016年3月,小壕公司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警告函称,古北水镇公司在所生产的酒类包装上显著位置标识“古北水镇”,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次月,小壕公司向北京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提交投诉书,投诉古北水镇公司生产销售的司马小烧酒瓶及包装盒显著位置印刷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要求制止其侵权行为。


  随后不久,古北水镇公司针对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2016年11月,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维持。古北水镇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4073131号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古北水镇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古北水镇”商标的抢注,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小壕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月,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2018年1月,古北水镇公司开始针对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同样历经多次行政诉讼,该商标于2020年7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至此,小壕公司拥有的两件“古北水镇”商标全部被宣告无效。然而,双方的纠纷却并未结束。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年,古北水镇公司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壕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50万元。


  在谈及此次诉讼时,古北水镇公司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雨辰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表示,小壕公司不仅涉嫌恶意申请“古北水镇”商标,还在获准注册后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发起工商投诉,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使用“古北水镇”商标。“小壕公司明知其权利基础不合法,仍然恶意滥用商标权,干扰古北水镇公司正当经营、损害古北水镇公司商誉,更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李雨辰表示。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小壕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小壕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主张其申请注册两项“古北水镇”商标并无恶意,其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小壕公司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小壕公司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其获准注册的涉案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小壕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古北水镇公司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应对小壕公司滥用商标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因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小壕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元及合理支出3.5万元,并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本报就该案联系小壕公司代理人,对方拒绝了此次采访。


  提前布局护航企业发展


  近年来,因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判决体现了“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裁判理念。在商标注册人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基础本身存在重大权利瑕疵,且其在获得该注册商标后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滥用该商标权的情况下,即使其已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的不正当性。商标注册人的不当行为,背离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和保护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和竞争秩序,应依法坚决予以规制。


  在此情形下如何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防范此类侵权风险,成为许多企业迫在眉睫的问题。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而言,前期的商标布局十分重要。企业在确定自己的企业字号和品牌(二者通常保持一致)时,一定要重视商标的全面布局,既要覆盖主营业务或产品,也要覆盖关联服务或产品;既要满足现有业务的需求,也要满足未来业务的发展。充分的布局不但能有效构筑企业自我的商标品牌体系,而且也可以尽量不给他人留下抢注的空间,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张宏建议,在发现商标被恶意抢注后,企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权,启动申请宣告无效、撤销等行政程序,从根本上消除潜在的风险。一旦遭到恶意投诉,可以主动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比如确认不侵权之诉或不正当竞争之诉,从行政和民事两方面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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