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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为何能获准注册为商标?
发布日期:2022-08-16 阅读次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中国生物’的商标确权,将有力打击外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中国生物品牌保护工作迈向新局面。”近日,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消息称,该公司申请的“中国生物”商标日前获得核准并公告,标志着其品牌建设工作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对于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一直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为何“中国生物”商标能够获准注册?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包含“中国”字样的商标?又有哪些包含“中国”字样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多位专家,探寻含“中国”字样商标的申请与审查规则。


  不可随意注册


  “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进行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对于含‘中国’字样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一直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介绍,《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指出,商标注册审查审理不仅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还要承担维护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而国家名称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连,对含“中国”字样的商标应严格审查审理,原则上禁止相关标志的注册和使用。


  “国家名称本身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从产生上看,国家名称是在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变迁形成的;从功能上看,国家名称不是普通的词汇,其首要功能是指向具体的国家实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指示功能。公共资源的属性,使得原则上不能允许随意将国家名称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从而使其成为私权保护对象进而获得排他、独占的地位。”杜颖表示,国家名称具有象征国家领土和主权尊严的重要意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允许随意将含“中国”字样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独占性使用,会产生以国家名义背书的效果,同时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信誉会影响国家尊严。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任何主体都不得将含有“中国”字样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呢?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列举了不适用商标法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杜颖介绍,如果一件标志含有“中国”字样,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而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如《中国国家地理》杂志社申请将“中国国家地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期刊商品上,便不适用上述禁止性规定。同时,如果申请人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标志整体是其依法登记的名称的简称,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与申请人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如“中国石化”“中国电信”等商标,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从严进行审查


  “对于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一般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表示,对于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要对其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从严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是绝对禁止性条款,旨在保护某些具有特定政治寓意、不容亵渎玷污的符号标志,即便经过市场使用产生了显著性,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熊文聪表示,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仍然应当推定其是描述性标志,缺乏固有显著性,必须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市场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商誉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并非所有包含‘中国’字样的商标都以国家指向性为其主要或唯一特征,一些商标标志通过设计或使用,对于相关公众而言整体已经不具有指向国家实体的主要含义,此种情况下便不具有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充分理由。”杜颖指出,如果标志中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般不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这一禁止性规定。同时,如果一件标志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但与其他显著识别部分相互独立,而且在整个标志构成中属于非主要部分或者附属部分,仅起到真实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国的作用,其注册使用一般不会对我国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带有‘中国’字样的并不多,即使获准注册进行使用时也要注意避免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注册,而且还禁止使用。这不仅是因为将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具有很强的误导性,而且还会因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申请注册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可通过提交证据来证明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以争取相关商标被核准注册。


  “国家名称与国家尊严紧密相连,相关主体在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获得授权后,应当注意合理、合法、正当地进行使用,避免在商业使用中出现滥用国家名称的情况。同时,相关主体尽量不要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家泉建议。(本报记者 杨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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