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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注册,也得查一下商标,这家公司未经营也判赔10万元
发布日期:2026-08-12 阅读次数: 来源:商标圈

  注册个公司名,还没开张做生意,怎么就被告了?
  很多人觉得,公司名称是工商局核准的,只要核名通过就万事大吉。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把这个误区彻底戳破了。

 

  案情回顾 

  先看时间线。

  某牛公司,2008年成立,主营插座等电器产品,“某牛”商标是驰名商标,“某牛(电器)”企业商号也被多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某牛王公司,2020年1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五金等,跟某牛公司的业务有重合。2020年到2022年,这家公司每年都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企业年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申请注册了含“某牛王”文字的商标。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家公司从成立到被起诉,一直没有实际经营过。

  某牛公司不干了,把某牛王公司告了,说对方把“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某牛王公司应该知道某牛公司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知名度,仍然把含“某牛”二字的“某牛王”用作企业字号,存在主观故意。两家公司经营范围有关联,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使用含“某牛”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10万元。




  二审法院持不同观点:认为把“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不属于“商业使用”行为。既然某牛公司拿不出某牛王公司实际经营的证据,就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某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的认定,直接点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说的“使用企业名称”,不仅包括把招牌挂出来、印在合同上、做广告宣传,也包括把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行为。


  登记注册本身就是使用企业名称的开始。某牛王公司申报了企业年报,法定代表人还申请了相关商标,这些行为足以证明公司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


  即使公司还没有实际经营,把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就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制的“使用”行为。


  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某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某牛”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10万元。




  这一案例也说明了:公司核名通过≠安全。工商局审查的是同地区同行业有没有重名,不管你的名字跟驰名商标像不像。但一旦构成混淆,法院认定的是不正当竞争。只要你有经营意图,比如报年报、申请相关商标,登记注册行为本身就可能被认定为“使用”。


  很多人觉得“我先把名字占住,以后用不用再说”——但如果你占的名字,跟别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撞车”了,哪怕你一天都没经营,也可能面临赔偿。


  注册公司之前,还是建议先查一下商标。绕开别人的知名品牌,比被告了再改名、赔钱,成本低太多了。(本文转自商标圈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江苏华企立方市场部编辑发布